如何扣划协助执行人的罚款,治安拘留免于执行(法院执行多久扣划一次) | 五星号-j9九游会官方登录

司法冻结后如何扣划?

如需扣划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银行存款,法院法官应持工作证、官方证明、扣划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存款扣划手续。银行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扣款。如果拒绝协助,法院可以实施民事制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处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查询、查封、冻结、划拨、变更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相关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移交相关票证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仍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司法扣划怎么处理

如需扣划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银行存款,法院法官应持工作证、官方证明、扣划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存款扣划手续。银行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扣款。如果拒绝协助,法院可以实施民事制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处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查询、查封、冻结、划拨、变更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相关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移交相关票证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仍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延伸资料:司法演绎的过程:1。办理司法扣款时,遵循的基本规定是:扣款存款直接转入主管机关指定账户,银行不协助提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扣划同一笔存款时,营业网点应协助第一个主管机关办理扣划手续。在活期存款部分扣款、定期存款部分扣款和全额扣款的前提下,柜员应核对以下信息:1 .证件和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如主管机关执法人员的个人工作证或公务执行证、一个以上机关或县组出具的“协助扣款通知书”、“扣款通知书”等。包括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的副本。2.扣除额是否确定。3.开户银行名称和扣款客户账户名称是否与账号(卡号)和资金金额一致。二。核实无误后,经会计审核同意,核实存款状态,确认存款未被取走。在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有时往往需要有关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者财产。但同时也会遇到一些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相关单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配合、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这种情况下,负有协助义务的相关单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本文仅对履行协助义务单位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供大家参考。

关于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部分执行程序中已作出相应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有关单位持有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交付”。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除上述义务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关单位的拒绝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明确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移交有关票证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人拒绝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有关单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56条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以上规定既明确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的义务,又规定了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遇到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当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上,有些执行人员却并未注意到应遵循的程序。如有的在执行中未按规定制作提取或扣留裁定书,有的未向协助义务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在有关单位擅自支付后未发出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还有的甚至直接扣划协助义务单位的银行存款而该单位却还蒙在鼓里,这些做法违反了执行程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逐步摸索的经验,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的执行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这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本来就和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关系,有的怕惹麻烦,有的怕得罪人。出于以上心理,大多处在一种消极配合状态,不肯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更不愿协助法院执行。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是否有收入或者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提取,应当积极调查取证,掌握确凿的证据材料。
其次,我们在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掌握证据基础上,如果被执行人确有收入或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应当依法作出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或财产的裁定,并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千万不能因嫌麻烦而抄近路,因为协助义务单位并不是我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而只是一个案外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如果其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的协助义务提出了异议,按照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定,我们原则上不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此债权是被执行人提供的,就应由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则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诉讼。
再次,根据执行规定,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人民法院有权向其发出限期追回已支付收入通知书;如逾期仍未追回,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对有关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对有关单位的上述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民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其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处罚。
这里值得提出的问题是,最高院执行规定中没有对另外一种特殊情况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就是有的有关单位确有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收入,而且实际有履行能力,按照执行规定36条规定应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但其既未向被执行人支付,又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或提取,那又该如何处理呢?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目前对此种情况的规定尚不够明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是尚未到期的债权,就应等到期后再按到期债权程序执行;如果该债权已经到期,则应按照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来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即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其并未向被执行人擅自支付,但其因无支付能力而未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此时,人民法院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笔者认为,只有在查明该单位确有协助执行能力而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对该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该协助义务单位确无协助执行能力,就不应对该协助义务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粮库仓储费法院执行局如何扣划?

法院执行局的工 作流程为:执行局收到立案受理的案件后 ,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 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则强制执行。而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执行局可以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2、有权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3、有权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而拒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4、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债务纠纷中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怎么做?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有哪些理由可以直接把银行卡的钱划走

1、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必然要通知你,一般的流程是先发执行通知书给你,让你主动交纳,如不交,再强制执行,但这不是必然的,如果他认为你可能转移财产的,可以直接扣款,因此法院的行为是合法的2、农行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协助法院扣款,否则法院会对银行罚款,因为配合法院执行是银行的法定义务。农行没有通知你也是合法的,3、通知你应该是法院的事情,法院扣划你的钱,会制作一个执行裁定书送给你,也就等于通知你了!人民法院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执行中冻结、划拨存款应该作出裁定。这裁定,当然也必须送达被执行人。若对裁定不服,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被执行人连冻结都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我在这里是假定哦)法院查封冻结错了,被执行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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